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辨别

📅 2026/7/7 3:20:11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辨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辨别作者王乾應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质量出了问题责任方需要修复但你是否清楚“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有着关键的区别一、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约定。按照缺陷程度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三、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的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两期”的比较1.二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允许当事人在该最低期限上进行上浮。同时除前述最低期限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需要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的规定是倡导性的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低于 1 年或超过 2 年该约定并不因此而无效。但质量保修期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的规定该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二者的起算时间点相同关于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关于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二者的起算时间点均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然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时间起算点相同的前提是正常竣工验收。若存在拖延验收、擅自使用等情形时时间起算点有所不同。3.二者的保修责任相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措辞为“质量问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措辞为“缺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措辞为“缺陷”。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虽然“质量问题”与“缺陷”在表述上不一致但其本质是一致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定指的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质量合格一定是工程满足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否则谈不上质量合格。那自然可以推导出“质量问题”一定是建设工程不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因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义务负担是一致的。4.二者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有所区别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直接相关。缺陷责任期届满若无质量缺陷需要修复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而保修期主要是与保修义务相关。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作者王乾應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法学与工程造价双学历教育背景LegalOne2025-2026西部地区杰出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第六届、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建筑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贵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县域律师宣讲团讲师第五届贵州省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专家贵州师范大学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院司法鉴定特约研究员遵义、包头、中卫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南明区民法典志愿宣讲团团员著作1.《建设工程非诉法律实务》2014 年 1 月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2.《建设工程法律疑难问题专题实务》2017 年 1 月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建设工程造价专项法律实务》2020 年 9 月法律出版社出版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十二讲》2024 年 9 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5.《建设工程造价全流程法律实务》即将法律出版社出版。参编1.《建筑商之孙子兵法Ⅲ》2019 年 1 月法律出版社出版2.《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产品》2021 年 8 月法律出版社出版。《贵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执笔人参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要件指南》调研论证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贵州省水利工程招标示范文本2023 版》的评审。执业以来业务主要涉及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先后担任过多家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深受企业青睐。个人部分执业历程收录于《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