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全国AI清朗行动首份成绩单来了!五地公布治理细节

📅 2026/7/14 20:02:14
26年全国AI清朗行动首份成绩单来了!五地公布治理细节
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中央网信办深入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公布了自2026年4月底启动专项行动以来的阶段性治理成果。作为今年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最重要的专项治理行动之一此次通报不仅公布了全国治理数据还首次集中披露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开展AI治理的典型做法展现出各地网信部门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新探索。今年4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AI应用程序、智能体、训练语料、生成内容标识、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旨在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应用秩序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经过两个多月的集中治理第一阶段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第一阶段治理成果公布根据中央网信办公布的数据全国累计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应用程序、智能体等AI产品1.4万余款清理违法违规信息600余万条处置违法违规账号2.6万余个下架违规AI商品1300余个下架违规开源数据集9个。同时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正式开设“涉AI应用乱象举报专区”进一步畅通公众举报渠道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平台治理、社会监督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报并未止步于公布治理数据而是专门介绍了多个地方网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从这些地方实践来看各地正结合本地人工智能产业特点不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监管模式为全国AI治理积累经验。北京建立“四位一体”AI治理机制作为人工智能企业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北京市委网信办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建立起“平台自查、常态巡查、技术筛查、线索核查”四位一体治理机制对属地AI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与传统专项整治不同北京更加注重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一方面强化技术巡查能力另一方面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将企业自查、监管巡查和群众举报有机结合推动AI治理由“集中整治”逐步向“日常治理”转变。上海推动平台从“被动整改”走向“主动治理”上海市委网信办则更加注重互联网平台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不同平台类型分类开展专项治理指导平台完善举报受理、审核处置等工作机制并督促平台主动公开治理规则和治理成果。这种治理思路意味着监管部门不仅关注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更关注平台是否具备持续治理能力。平台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也体现出AI监管正逐渐从结果监管向能力监管延伸。浙江监管前移至模型训练阶段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浙江省将此次专项行动的监管重点进一步前移至模型研发阶段重点围绕模型审核能力、训练语料安全、数据投毒风险以及高频回归测试等内容开展专项检查推动企业完善模型安全管理体系。这一做法释放出一个鲜明信号AI监管已经不再局限于产品上线后的内容审核而是开始覆盖模型研发、训练、部署和迭代全过程全生命周期治理理念正在逐步落地。江苏完善举报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江苏省委网信办同步开设AI应用乱象专项举报渠道重点受理AI数据投毒、未落实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以及其他AI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建立快速核查和处置机制不断提升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公众举报渠道的完善也意味着AI治理正由政府单向监管逐步向社会共治转变。通过引导公众参与监督进一步织密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治理网络。广东构建多部门协同治理体系广东省委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治理机制综合运用技术巡查、人工复核、现场督导、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AI应用全过程监管不断提升跨部门联合执法能力。随着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单一部门监管已难以满足治理需求。广东探索建立的多部门联动机制为人工智能领域综合治理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也体现出AI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从五地实践看AI监管的新趋势虽然五地采取的治理路径各有侧重但整体来看都体现出当前我国人工智能监管正在发生几个明显变化。首先是监管方式更加常态化。无论是北京建立“四位一体”治理机制还是上海推动平台主动治理都说明AI监管正在从阶段性专项行动逐步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变。第二是监管范围更加前移。浙江针对训练语料、模型安全、数据投毒等环节开展治理意味着监管已经覆盖模型研发全过程而不再局限于产品上线后的内容管理。然后是治理主体更加多元。江苏完善举报机制、广东强化多部门联动都表明人工智能治理正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公众参与、部门协同共同推进的新格局。AI合规建设正在成为企业核心能力此次中央网信办公布第一阶段成果不仅展示了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也进一步释放出明确的监管信号——人工智能治理已经进入制度化、常态化的新阶段。对于AI企业而言无论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算法备案、生成内容标识落实还是模型训练数据管理、安全审核能力建设都正在成为产品全生命周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未来随着专项行动持续推进以及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合规能力将越来越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基础也是人工智能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