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6.1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6.1.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
8.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说明
- 拟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呲邻建筑的说明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9.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1.2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 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 勘察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 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安全提出措施建议
- 对工程设计成果负责
3.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责令限期改正,除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注册执业人员为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业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生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依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单位整改
- 严重安全事故,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建设单位
- 拒不整改、不停工,报有关主管部门
-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6.1.4 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 禁止出租的法定情形
- 属于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 前三应当予以报废
-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 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应编制拆装方案、指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
-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按期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 机械设备等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 一般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 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 服务信息公开,诚信经营检测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 检测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多出执业
- 遵守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 公正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 及时报告检测中的严重事故隐患
-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经营等活动
6.2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6.2.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
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 审领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证明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
- 受理、审查、颁发
- 申请之日45日内审查完毕,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 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符合要求
- 由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组和应急救援人员,救援设备、器材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6.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撤销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制度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 期满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满,不在审查
-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后10日,提交变更手续
- 遗失补办,申请人告知资质机关,官网发布信息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超越法定职权
- 违法法定程序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依法以撤销依据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2.3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10万-50万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
- 5-10万罚款。不办理继续生产,按未取得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
- 10-50万罚款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 虚假材料,不予受理,1年内不得申请
- 欺骗、贿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申请
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 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整改。
- 情节严重,吊销
6.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3.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 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不少于6人 一级不少于4人 二级及以下 不少于3人
- 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 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 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少与2人
- 建筑、装修工程按照面积配备
-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 5万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土木、管线、设备安装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以上的不少于1人
- 5000-1亿不少于2人
- 1亿以上不少于3人
- 分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至少1人
- 劳务分包单位 50以下,配备1人
- 劳务分包单位 50-200 人 配备2人
- 劳务分包单位 200人以上 配备3人以上
2.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防治制度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 缴纳工伤保险费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
-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防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6.3.2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安全职责
-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 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 分包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从管理导致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3.3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 每月检查不少于工作的25%。分别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 集体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当地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2.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 项目负责人你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管理工作
- 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
- 其他事务离开现场,向建设单位请假。
6.3.4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 建造师经注册后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全面负责安全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 落实责任制度
- 落实规章规程
- 确保安全费用
- 消除安全隐患
- 报告事故救援
- 定期考核分包
- 施工现场带班
6.3.5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 危险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 对危险行为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权
- 紧急避险权
- 获得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 获得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 依靠工会维护合法权益
2.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 遵章守规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 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及其他危险
6.3.6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全员培训、合格上岗
- 特定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个人档案
2.施工单位“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全国有效
- 企业主要负责人A、项目负责人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成为安管人员
3.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 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 垂直机械运输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4.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得施工现场前,应当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通过不得上岗作业
- 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在培训
5.四新应用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
-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方可独立上岗。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
6.3.7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施工作业人员违法安全规程的法律责任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特征的法律责任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6.4.1 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
-
施工组织涉及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危大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
土方开挖工程
-
模板工程
-
起重吊装工程
-
脚手架工程
-
拆除、爆破工程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 需要专家论证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实行分包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 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不得由利害关系
-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修改的,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4.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 危大工程现场公告及两级技术交底
-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
- 监理单位履行监督责任
- 监测单位履行监督责任
-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的处理
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类别
- 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
- 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底
- 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交底
-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
-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 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 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 内容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种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
- 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 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 保持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6.4.2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费用
1.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 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
- 施工现场的卫生要求
-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 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 安全设备、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等管理要求
-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2.安全生产费用
措施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矿山 3.5%
- 铁路、房屋建筑、城市轨道 3%
- 水利水电、电力 2.5%
- 冶炼、机电安装 、化工石油 、通信工程 2%
- 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在开工日1个月内支付至少50%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退回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6.4.3 特征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验收制度
- 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2.特种设备登记制度
- 检验合同之日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等级
3.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
- 使用单位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 使用单位需要附着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的安全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组织验收
4.建设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对检查种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6.4.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
- 建筑消防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3.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6.4.5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安全费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5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5.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 1亿以上直接损失
-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以下 1亿以下
- 较大事故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上,5000千万以下
-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下直接损失
2.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断标准的制定
- 重大危险源
- 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
- 特殊行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
3.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 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
6.5.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分类
- 综合应急预案: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 专项应急预案: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
- 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措施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主体
- 编制应急预案前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和公布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培训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总结评价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止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救助、补偿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与归档
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准备
-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6.5.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事故报告主体
-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组织强求,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 事故报告内容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 事故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 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30日内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及时补报
- 事故报告流程
-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
- 一般事故上报到省级
- 国务院部门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 省级3小时内上报国务院部门
- 较大、一般,每级上报不超2小时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 事故调查原则
-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事故调查主体
- 一般及以上事故,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
- 较大及以上事故,省级部门了解情况
- 重大及以上事故,国务院部门了解情况
- 事故调查内容
- 履行下列职责
- 事故基本情况
-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 依据国家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总结事故教训
-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
-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质
-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履行下列职责
- 事故调查流程
-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服从指挥,加强协同联动。警戒、疏散。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时限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批复
- 特别重大事故 30日批复,特殊延长,最长不超30日
- 事故批复落实
-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人员进行处分
- 对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防范
- 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 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 事故处理结果监督、公开
-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
6.5.4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生产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责令限期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6.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监督主体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监督方式
- 审核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3.监督对象及内容
-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 组织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依法对工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依法处理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4.监督程序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 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 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 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整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5.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 提交中止施工的资料,监督机构5个工作日发放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复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5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放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算
6.6.2 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 审查批准验收的,严格依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 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撤销(回)原批准。
6.6.3 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1.执法职权
- 安全生产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品牌或者产品
- 进入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 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嫌弃改正,
- 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刻排除
- 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2.采取强制措施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拒不执行的,可以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有爆炸物品措施。
- 提前24小时通知
6.6.4 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安全生产举报处理
-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
- 核查后,形成书面材料,落实整改措施,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
-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 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失信单位的社会监督。
3.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投诉